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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第二審程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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