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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是民事是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程式嗎

刑事訴訟 閱讀(4.65K)

抗訴是民事是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程式嗎

一、抗訴是民事是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程式嗎?

是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事訴訟中的抗訴區別:

1、訴訟程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式,一個是民事訴訟程式。

2、訴訟範圍不同:

1)刑事抗訴包括兩種:

①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式推進到二審程式;

②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為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2)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也稱為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沒有檢察院。

3、後果不同:

1)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

2)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

4、參與階段不同:

1)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式、二審程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

2)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三、刑事抗訴期限一般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綜上所述,抗訴這並不單純的針對刑事審判工作,因為任何法律制度也都無法保障民事法庭的二審審判結果就一定是正確的,民事錯判的案例並不是沒有。但民事和刑事訴訟活動的抗訴程式是法定的,和審判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一定要依法抗訴方可受到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