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如下:
(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
(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階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審判監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