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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協議管轄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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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協議管轄權可以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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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約定兩個法院管轄權可以嗎?

在民商案件的訴訟實踐中,管轄權的爭奪更多時候先於案件實體的審理。無論原告或被告都想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不僅能節省訴訟期間發生的時間成本,還能降低案件的訴訟風險。那麼約定管轄約定兩個法院管轄權可以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