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是否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並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但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方式之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跟行政拘留是一樣的嗎?
確定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拘留是否一致,可以先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具體如下:
1、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最終處分,所以行政拘留就是最終的處罰,比如打人被拘留。
行政強制措施是針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採取的一種臨時限制,比如聚眾鬥毆,為制止繼續打架鬥毆,便會將各自限制起來。
並且按規定,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要符合以下程式:
(1)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涉事的當事人家屬;
(2)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
(3)不得超期。
2、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並且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而言,所以行政拘留就是針對涉事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反之,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它可以針對涉事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是合法行為。
3、行政處罰屬於最終行政行為,比如打架鬥毆案件,將涉事的加害人做拘留處罰就是最終的處理。
反之,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後,如果涉案的人打架鬥毆,限制雙方的當事人後,也意味著沒有結束。比如扣押對方的財物,不是最終目的,只是臨時措施,處理後可能解除扣押的。
行為人對他人進行妨礙的,是屬於侵權的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的,如果因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壞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請求經濟賠償,其中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也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