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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是否可以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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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不能約定法院管轄。但是,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後,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可以約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侵權責任是否可以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