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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員工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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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員工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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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企業勞動關係糾紛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