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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房發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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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房發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兄弟之間宅基地糾紛,如何解決
因此A不願意分房與父母大吵,當時鄰居,包工頭(建框架還欠下3萬工錢),A的叔叔(母親的兄弟),哥哥(妻子的哥)都知道,瞭解實情(叔叔,哥哥也勸說來8000要二層樓不合理,不於支援),父母不同意,到處去鬧(找包工頭要扣下房產證,找A吵架...),最後迫於無奈,在父母言語被迫之下(A本著贍養父母以及自己是長子照顧弟弟等等心軟),寫了一張合約內容:每層樓房主體框架由父母定價為2萬5,三,四樓分BC所有,父母來8000,BC各佔4000,B再來8000,於下債務BC各自承擔還A。二十年期間,BC各自裝修房子以及多次以各種理由還錢A(包括A女兒入院花費,BC搬走後出租的由A代收房租,加裝水電費,已返清A的債務(B=13000,C=21000)),2012年,現在父母相繼善終,B從商,有兩套房(結婚後,岳父的宅基地合建後分兩層)出租,現依然住在三樓,C從政,某地方正局長,早已搬進花園,四樓出租,A年邁退修多病,見二十多年已盡了責任(照顧父母譏供罐佳忒簧閨偽酣鐮,弟弟情況也好)致此致終A不同意分房子於BC被迫寫下合約,房子是A所建,應該屬於A所有要求收回房子過退修生活。多次協商,BC以當年合約為由房子是三兄弟出資合建,欠的25000已付清,房子以及土地使用權明確是屬於他們共同所有的不同意歸還,致於當年房子外的公共裝修費以及到現在的維修費(樓梯,公共牆,大門,電線等等)願意現在以當年的價格算清還A。目前為此,地的所屬使用權(屬於當年代辦的親戚,有合約說明已轉給A使用),樓的所有權屬於A(政府部門的登記是屬於A所有當年沒去辦變更,以及房子藍本所屬A)。當時寫下合約的性質也只是為了安撫兩位父母,不希望他們做出過激的事情,因當時已表明要死要活,都要把房子給他們兩個小兒子,也就沒辦法的事情寫下合約(合約裡A並沒有簽名作實,並註明是父母核算後定價每層2萬5,並不是A所提出,基本可以認為是父母所述A只是代筆),兩位父母在世A也一直不敢提這事,BC要收租就收,要住就住,A也就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