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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31W)

商事留置權與一般的留置權有什麼不同

商事留置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商事留置權適用於商人之間因雙方的商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因此其主體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必須為商人,而民事留置權無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權要求債權的發生與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具有牽連關係,而商事留置權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間因營業關係而佔有的動產及其因營業關係所產生的債權,無論實際上是否存在牽連關係都視為存在牽連關係,只要該動產是債權人因商行為而佔有的。之所以如此因為商人之間的相互交易非常頻繁且常常維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此間各種債權債務關係不斷髮生消滅,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權的要求,債權人必須精確地且逐一地證明每次交易所發生的債權與其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存在個別牽連關係,非常困難。為了加強商業交易中的信用,確保交易的安全,故擴大了牽連關係的範圍,各國商法典遂有此規定。

3、留置物的歸屬不同。

除非存在適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民事留置權中被留置的動產必須是債務人的,而商事留置權中債權人留置的動產可以不是債務人的,即便債權人明知該動產並非債務的,商事留置權依然有效存在最後,效力不同。在一些外國法上,商事留置權的效力強於民事留置權。例如,民事留置權僅具有留置效力而無優先受償效力,故而於債務人破產時留置權不具有別除效力,而商事留置權卻被視為特別的先取特權。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中最重要的當屬民事留置權與商事留置權,它們依據不同的法律定義而確定,前者適用於民事法則,而後者則適用於商業法則。商事留置權的主體與債務人必須是商人,而民事法則並沒有相關限定。

我國的留置權也是我國的法定的擔保物權的一種型別,此時我們在行使擔保物權的時候應當注意相關的留置權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物權或者是債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