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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需要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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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被扣押並最終被法院拍賣是行使優先權的唯一方式,法律並未要求必須是權利人中請扣押船舶,無需重複扣押產生優先權的船舶。因設立基金而使船舶不能被扣押以致優先權不能行使時,優先權並不消滅

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需要怎麼進行?

第一百二十條 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檔案。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檔案後,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後,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釋出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應當公告。

基金受償程式中主張優先權並無實際意義,故法律沒有規定此種情形下如何行使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中優先權人的登記是主張優先權而非對船舶優先權的行使,登記的結果是終結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之後仍需通過法院扣押船舶行使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