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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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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街景、建(構)築物與附屬設施、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與景觀照明、施工現場、城市綠化、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八章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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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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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觀的結合反映,主要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街景、建(構)築物與附屬設施、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戶外廣告、景觀照明、施工現場、城市綠化等構成的城市區域性或者整體景觀。

第三條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轄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轄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市容的行政執法工作。實行綜合執法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轄市(區)經信、公安、財政、國土、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城鄉規劃、房管、園林、工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市容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城市市容管理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等按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創新城市長效管理機制,完善信用資訊管理,加強城市市容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的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對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通過政風熱線、市民信箱等形式,拓展公眾參與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式和途徑。鼓勵、支援單位和個人開展城市市容管理公益活動和志願者活動。

對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街景、建(構)築物與附屬設施

第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築風格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其造型、色彩、裝飾等應當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築風格規劃,體現城市地域特徵和時代風貌。

第十一條 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保護控制,保持其原有風貌特色,並設定專門標誌。

第十二條 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和出新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建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的結構和原設計風格、外立面色調。

第十四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保持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外形完好、整潔、美觀,不得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

第十五條 新建建築物空調外機承臺(機位)應當統一設定。臨街建築物外立面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當統一確定位置進行安裝,不得破壞建築物外立面。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應當按照街景要求統一設定空調外機外罩或擋板,保持其外觀整潔;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六條 臨街建築物門窗防護(盜)欄應當規範統一、整潔完好,並與建築和周圍景觀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門窗防護(盜)欄不得超出牆體外立面;鼓勵內建式隱形安裝。

第十七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築物屋頂不得擅自架設天線等有礙市容景觀的設施或物品,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晒或者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平臺、未封閉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高度。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九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屋頂、門窗不得擅自張掛、張貼、書寫宣傳標語和廣告性標牌、標誌、標貼或者設定對外電子顯示屏。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築物透明玻璃幕牆及門窗內外不得擅自張貼、書寫宣傳標語和廣告性標牌、標誌、標貼或者設定對外電子顯示屏。

第二十條 經批准建設或設定的臨時設施到期必須及時拆除。

第三章 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坦完好、便於通行,路面出現破損應當及時修復。

養護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設定隔離欄,施工機具以及材料應當擺放整齊,並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可以根據市民生活需要,綜合設定便民攤點或者舉辦宣傳展示活動。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舉辦各類宣傳展示活動。臨時佔用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時間、地點等規定,並保持環境整潔。

道路兩側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和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依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商業街區、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公園等城市公共場所,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保持容貌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佈局合理、設定規範,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並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等緊密銜接。

佔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經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側石以上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設定由公安機關會同城市管理、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確定;非機動車停放點設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未設定停放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鼓勵沿街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所。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區域定點規範停放。禁止在沿街道路兩側長期停放無人使用且嚴重影響城市市容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氣、電力、通訊、交通、環衛、休閒等公共設施,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標識明顯,外形完好、整潔,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各類公共設施出現破損、鏽蝕、脫落、移位等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新或者拆除,廢棄的各類杆、箱、亭等設施應當及時移除。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確需釋出資訊的,應當在公共資訊欄內釋出。

第四章 戶外廣告與景觀照明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統一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做到合理佈局、安全整潔、內容健康、用語規範,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按照規定程式經徵求意見、專家評審和報批後公佈施行。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和建制鎮的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沿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築工程的戶外廣告、景觀照明設施,必須與建築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構)築物同一外立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總面積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建設管理。

大型電子顯示屏、商業綜合體牆體、建設工地圍擋等公益性廣告比例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商業綜合體牆體、建設工地圍擋等不得擅自發布非自身商業廣告。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議出讓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具體辦法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宣傳欄、指示牌和示意地圖等應當統一規範設定,並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十四條 城市道路上的各類設施不得擅自設定廣告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交通車輛車身設定廣告或者使用載入電子屏、音響等形式播放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式燈箱廣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

第三十五條 城市照明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城市景觀照明應當與功能照明統籌兼顧,做到經濟適用、節能環保。

第三十六條 景觀照明應當與建築、道路、廣場、園林、水域、廣告設施等被照明物件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體現被照明物件的特徵及功能。

景觀照明不得造成光汙染;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不得破壞建(構)築物、綠化以及其他設施的原有結構和風格。

第三十七條 景觀照明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業主和相關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納入景觀照明控制系統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定期檢測、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

第五章 施工現場

第三十九條 各類建設專案,施工單位必須在批准佔用區域內對施工現場設定工地圍檔,並設定晝夜安全警示標識。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佔用專案用地紅線範圍以外區域。確需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城鄉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範圍內的施工工地圍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做到安全、整潔。

第四十條 施工工地圍檔外側不得堆放物料、機具、垃圾等;內側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等高度不得超過工地圍擋高度;施工汙水、泥漿等不得漫溢場外。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施工現場管理相關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管理制度,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須進行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高壓沖洗及相應的泥漿沉澱和排水設施。

第四十二條 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運輸單位不得運輸建築垃圾。

第六章 城市綠化

第四十三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設定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城市綠化應當注重景觀、生態、遊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和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不得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損壞綠化設施;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五條 鼓勵開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圍牆透綠等多種形式綠化,積極引導利用門前空地佈置綠色小景。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具備條件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養護管理。所有權人或者養護管理單位應當適時養護更新,保持植物生長良好,無超面積泥土裸露;保持綠地安全防圍、標牌等綠化設施完好、整潔。

行道樹應當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定期修剪,無病蟲害,無缺株、死株;樹穴應當採用綠化或者硬質覆蓋物遮蓋,無泥土裸露現象。古樹名木按照相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外立面色調或者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開設門窗、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不涉及變動房屋承重結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空調外機、外機外罩或擋板、防護(盜)欄以及其他設施或物品的設定或者堆放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張掛、張貼、書寫宣傳標語或者廣告性標牌、標誌或標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設定對外電子顯示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舉辦各類宣傳展示活動,或者不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超出門窗和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區域定點規範停放或者在沿街道路兩側長期停放無人使用且嚴重影響城市市容的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區域定點規範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各類公共設施出現破損、鏽蝕、脫落、移位等,不及時清洗、修復、更新;廢棄的各類杆、箱、亭等設施不及時移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其中公佈通訊號碼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書面建議通訊管理部門暫停其通訊號碼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商業綜合體牆體、建設工地圍擋等擅自發布非自身商業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交通車輛車身設定廣告或者使用載入電子屏、音響等形式播放戶外廣告,設定移動式燈箱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散發個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散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景觀照明設施出現破損等,不及時修復、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運輸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城市化管理區域、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範圍由市、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