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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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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揚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更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十九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揚州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更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適用本辦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確定、公佈,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除已明確相關單位或者專業部門負責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臨時佔道設定等管理工作,並確保相關設施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負責公共道路、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設定等工作,並確保環衛作業、設施設定符合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

第四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 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範圍以及管理範圍。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 是指履行責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任主體。

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責任人。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約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具體責任。

下列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管網、管線、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保養由相應的建設、管理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街巷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街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商店、超市、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銀行網點、展覽展銷場館、證券交易市場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加油站,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企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各類公園、旅遊景點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穿城公路、鐵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線及涵閘管理區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縣(市、區)和功能區城市管理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確定。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責任人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服務公司承擔責任區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倡導業主在簽訂物業服務、商鋪租賃、單位裝飾裝修等合同時,將責任要求納入合同內容。

第八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責任:

(一)保持沿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外形完好、整潔美觀,破殘部分及時拆除或整修,建(構)築物外立面和其他設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原設計風貌、色調。

(三)不得在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吊掛、晾晒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廣場周邊超出門、窗進行店外佔道加工、經營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依照規定設定戶外廣告、店招標牌和城市照明設施,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七)保持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有序。

(八)及時修整出現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的道路、橋樑,保持道路、橋樑路面平整;保持路牙、無障礙設施以及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等設施整潔、完好。

(九)《責任告知書》中告知的其他城市市容責任。

第九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一)對責任區區域進行清掃、保潔。

(二)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規定投放垃圾;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三)施工期間,對建設施工工地按照規範要求設定圍檔、圍牆,設定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場所及時清運建築垃圾、渣土;採取措施加強建築工地揚塵管理,對駛出施工場地的工程車輛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拋灑滴漏。

(四)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結冰、積雪。

(五)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積廢棄物,及時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無缺損,不得佔綠、毀綠;不得佔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亂搭亂建、傾倒垃圾。

(六)不得在市區責任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責任告知書》中告知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條 責任人對發生在其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縣(市、區)和功能區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制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告知書》。《責任告知書》應載明責任人、責任區範圍、責任要求等內容。

《責任告知書》由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傳送至責任人,縣(市、區)和功能區城市管理局予以協助。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內予以公示。

《責任告知書》樣式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對積極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給予獎勵。

文明城市建立考評工作,應當包含責任區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十三條 責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行政機關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受到處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處罰結果通報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視情形給予問責。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全市責任區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及功能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本區域責任區的監督、管理及其指導、宣傳、培訓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區域責任區管理制度,檢查責任人履行責任情況;負責建立責任人資訊檔案並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鼓勵依託現有的社群自治組織,將責任要求納入社群自治組織的相關規範,對履行責任要求實行自我管理。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責任區管理要求,對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行為予以曝光,引導公眾自覺遵守責任區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是指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揚州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