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民商法類 閱讀(3.29W)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都市計畫、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都市計畫、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都市計畫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工業、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形式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負責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受、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為都市計畫、建設和管理提供資訊服務和技術支援。

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檔案、水務、公安、人防、通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檔案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檔案歸集

第四條 新建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建檔手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需移交的工程檔案要求及形式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並對其檔案歸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資料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現狀圖,經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委託專業機構複核後予以歸檔。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標註的地下管線,應當立即通知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地下管線的產權、管理單位進行現場認定,經認定後有權屬單位的,由管線的權屬單位負責補測,經複核後將相關檔案資料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無權屬單位的由建設單位予以拆除。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要求,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批准檔案及招投標等其他前期審批檔案;

(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技術檔案、監理檔案;

(三)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檔案及竣工圖;

(四)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繪成果及測量資料,含電子檔案資料;

(五)地下管線工程的照片、錄影及電子檔案;

(六)配套附屬工程檔案和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材料。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進行核實、確認。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在五日內辦理接受手續,並向建設單位頒發檔案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內容及移交要求,由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後移交。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必須查驗建設單位的檔案合格證。

第八條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工業、人防、隧道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基礎資訊進行普查。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專業機構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位置關係、規模大小、功能屬性、產權歸屬、執行年限等普查基礎資訊進行認定、核實,資訊經確認後,由地下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要求將檔案的備份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儲存。

第九條 因搶修、遷移、變更或廢棄導致地下管線發生改變的,地下管線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30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章 檔案管理與利用

第十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都市計畫、建設、執行和應急等工作需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所需費用納入市級財政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鑑定、統計、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等管理制度及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使用制度。要配置必要的資訊開發機構和設施,採用先進技術,妥善保管開發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確保檔案資訊保安,涉及國家祕密的地下管線資訊必須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管理。

第十二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專業資訊科技機構按照統一的資料標準,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和專業管線資訊系統、智慧城市管理系統融合,實現資訊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並充分利用資訊資源為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提供基礎資料和資訊支援工作。

第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更新維護:

(一)協調系統開發單位進行成果資料的入庫和處理管線資訊系統升級中有關技術及應用問題;

(二)委託技術機構對成果資料進行標準化設定,擴充套件地下管線資料共建共享等對外應用;

(三)委託專業測繪機構對地下管線進行實地補測、複核、資料分析及轉換,實現平臺對接及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調取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並將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測繪成果等現狀資料報送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需要使用地下管線技術資料或開發應用成果的,應當持市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建手續,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通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技術服務機構有償提供相關資料和服務。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為基礎,組織專業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共同對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升級開發,建立資訊開發利用資料庫,妥善建立好共建共享服務機制,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與專業管線、產權部門按照共享協議提供資源服務,以實現地下管線資訊的動態更新,達到系統維護、資訊更新、資料共享的目的。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使用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訊及技術資料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資訊資料屬於基礎測繪成果或屬於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

除保密資訊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無償查閱城市地下管線資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至10%的罰款;因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測量成果及相關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者因彙總管線資訊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和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事、涉密的人防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