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社會法類>

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社會法類 閱讀(2.38W)

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為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給水、排水、再生水、熱力、燃氣等公用設施管線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投融資、特許經營,及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市政公用、國土資源、環保、交通、水務、廣電、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監、人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解決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投入,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資金和運營補助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發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的方式籌措。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案建設運營。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參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城市基礎設施,其特許經營管理活動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有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理資質的專業機構,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輔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安全風險防控,提高工程質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地下工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會同本級建設、市政、人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管線單位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應當與各類地下管線、城市道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軌道交通、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佈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規劃的管線位置。管線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地下管線施工。

已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新建管線應當入廊,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入廊。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線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統籌考慮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因素,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發展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對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斷面應當滿足所在區域綜合管廊規劃確定的所有管線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執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並配建檢修通道,合理設定出入口,便於維護和檢修。各管線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入廊需求報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防洪、給排水、視訊監控、標識、安全與警報、智慧管理等規範要求的附屬設施,考慮人防設防需求,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確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執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當滿足各類管線獨立執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擾。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穿越城市綠地的,管廊頂部覆土深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十六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專案建設程式,規範招投標行為。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出具建設用地意見。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提高管廊抵抗地質災害能力。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工程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報送工作。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維護,並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指導意見,為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協商費用提供參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依法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入廊費主要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修、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佔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在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運營、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共用設施裝置,建立養護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裝置正常運轉;

(三)對管廊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巡查,並保持管廊內的整潔衛生、照明和通風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五)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六)定期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管廊安全運營情況;

(七)保障管廊安全執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線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執行;

(二)向管廊運營單位提交本單位管線安全運營須知,明確故障型別以及處置方式;管線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並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水電等作業的,應當徵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並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七)按時交納管廊入廊費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執行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移動、改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內發生事故時,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並按照規定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並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保護範圍。

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一)進行爆破、挖掘、打樁、頂進、降水等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拆除建(構)築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對安全保護範圍內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施工影響管廊安全執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施工單位應當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執行。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管廊。需要進入管廊的,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派人員同時到場。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管線單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地下管線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相關活動時,未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同意,擅自進入管廊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設、規劃、市政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綜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