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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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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瀋陽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條,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瀋陽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市政管理部門對區級道路挖掘實施監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的具體監管與業務指導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監管機構實施。

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計劃管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初應當向社會發佈道路改造資訊。道路挖掘單位應當結合道路改造情況,按照道路管理許可權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道路挖掘計劃。

第五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挖掘單位申報的挖掘道路工程計劃,召集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編制城市道路挖掘計劃。城市道路挖掘計劃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編制城市道路挖掘計劃應當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計劃相協調;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應當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進行。

第六條 除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未滿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

(三)當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內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挖掘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經查處未整改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許可制度。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單位應當持都市計畫部門批准簽發的檔案及有關設計檔案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到道路挖掘行政審批部門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件,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第八條 道路挖掘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挖掘許可批准的範圍、面積、時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當年挖掘城市道路計劃。

第九條 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或者擴大挖掘面積的,申請人應當在批准挖掘期限屆滿前,按原審批程式辦理延長或者擴大挖掘的變更手續。

第十條因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挖掘搶修,並同時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道路挖掘工程應當實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復道路、分段質量驗收。除特殊情況,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外,每段挖掘長度不得超過100米。

第十二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管溝上口寬度大於下口寬度,管溝開口寬度不得小於800mm,寬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 mm標準予以恢復;

(二)各種管線的敷設,其頂面高度應低於路床頂面以下500mm,否則應當採取加固措施。嚴禁在路面結構層中敷設各類管線;

(三)挖掘道路後需敷設的配套窨井及各類設施檢查井井體,應當採用預製或現澆混凝土結構,不得設定在路面著力點上。塔杆、配電箱等構築物,應當符合道路建設和城市市容有關規定;

(四)在道路挖掘期滿前,回填淨砂或者混砂並按照撼砂程式達到規範密實度要求。清理施工現場,並通知地下設施權屬單位,對地下設施進行檢測驗收;

(五)因特殊情況敷設管線施工處於停滯狀態的,應當採取路面簡易恢復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實防塵措施;

(六)橫斷挖掘的,應當在夜間進行,當日不能完工的工程,應當於次日5時前恢復道路平整,並採取安全措施,保證道路通行。鼓勵採用裝配式臨時路面設施,減少對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響。對已經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恢復路面。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統一規範的封閉圍擋設施,道路挖掘單位與道路挖掘回填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封閉圍擋設施的銜接;

(二)設定統一標準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標誌和施工圍檔;

(三)按照批准的佔道位置、面積,整齊、單側堆放施工材料,棄土及時外運、日產日清,保證道路暢通。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路面恢復施工,應當遵守道路施工相關技術規程。城市道路挖掘恢復工程實行相關質量保證規定,保質期內如出現沉陷、破損等問題,道路恢復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新建、改建、擴建的交付使用後未滿5年的城市道路、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規定標準3倍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禁挖期內挖掘施工的,須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規定標準2倍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道路挖掘工程責任追究問責機制,確保文明施工、規範施工、管線安全和道路恢復質量。

第十七條 道路挖掘應當全面推廣應用非開挖技術,凡可採用非開挖技術的,不得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管線工程鼓勵倡導科學合理的同管溝敷設。

非開挖技術工程施工應當比照道路挖掘進行管理,採取非開挖技術施工期間及工程保質期內,因施工質量和技術操作等原因出現塌陷事故的,道路挖掘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無償處置和恢復,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挖掘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