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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與高X、牛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58W)
尹XX與高X、牛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大龍、曹X,陝西XX律師。被告:高X,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白水縣。被告:牛XX,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新城區。委託訴訟代理人:高X,資訊同上。被告:任X,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閻良區。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被告:太平XX公司(以下簡稱太平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南廣濟街風雷巷1號1幢1單XX、10504室、10505室。負責人:槐X,該公司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原告尹XX與被告高X、牛XX、任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進行了審理。原告尹XX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大龍、曹X,被告高X,被告牛XX委託訴訟代理人高X,被告任X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太平XX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尹XX訴稱,2017年4月8日19時50分許,被告高X駕駛陝A×××××號小型客車,沿明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XX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沿路西側人行橫道過馬路的行人原告碰撞,致使原告倒地受傷。原告後被送至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並因此住院治療29天。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高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陝A×××××號小型客車的所有人為被告任X,由太平XX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被告牛XX是被保險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XX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醫療費19,72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100元×29天)、營養費1,800元(30元×60天)、護理費9,000元(100元×90天)、交通費500元(酌情主張)、誤工費14,000元(月工資3,500元,誤工期120共4個月,3,500元×4個月)、鑑定費720元,共計48,641.5元;2、被告太平XX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高X辯稱,交通事故屬實,其對憑票計算的醫療願意進行賠償,願意賠償依法定標準計算的其他專案損失。被告牛XX辯稱,涉案車輛投保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被告任X辯稱,其在事故發生前已將車輛賣給了牛XX,故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XX公司辯稱,其公司願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9時50分許,被告高X駕駛的陝A×××××號小型轎車與原告尹XX在西安市XX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尹XX受傷並被送至醫院救治。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高X負事故全部責任,尹XX無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載明:任高X的駕駛資格為B2;陝A×××××號小型轎車登記在任X名下。另查明,尹XX受傷前為從事安保兼保潔工作。尹XX後住院治療29天,產生醫療費19,721.5元。出院醫囑之一為1月後複查左膝關節MRI。在本院審理期間,經尹XX申請並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尹XX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因尹XX未交納傷殘等級鑑定費,鑑定機構未對傷殘定級進行鑑定。還查明,陝A×××××號小型轎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均由被告太平XX公司承保,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被保險人為被告牛XX。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病歷資料、醫療費票據、鑑定意見、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在卷佐證。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尹XX作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其合法合理的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原告尹XX本次主張賠償的醫療費19,721.5元,有票據為證,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援。至於原告尹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的問題。本院參酌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護工勞務報酬標準等情形,酌定按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天、營養費30元/天、護理費100元/天的標準計算相關損失,計得住院伙食補助費2,320元(29天×80元)、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至於交通費的問題,本院結合原告尹XX入院治療以及出院醫囑關於複查的內容等情況,酌定交通費為300元。關於原告尹XX主張的誤工費問題,本院結合原告尹XX所從事的職業並參照相近行業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酌定按月工資3,000元計算誤工費,計得12,000元(3,000元×4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之規定,被告太平XX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尹XX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2,000元共計23,100元。又因被告高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尹XX損失的餘下部分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即賠償醫療費9,72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20元,共計12,041.5元。關於原告尹XX要求被告高X、牛XX、任X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經查,雖然被告高X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範圍已足額賠償原告尹XX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不存在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情形,故被告高X在本案中無需再直接向原告尹XX支付賠償款。至於被告牛XX、任X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經查,被告高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具有駕駛機動車輛的駕駛資格,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缺陷、被告高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具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等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原告尹XX亦未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被告牛XX、任X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事實,且本案中不存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尹XX損失不足的情形,故本院對要求被告牛XX、任X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援。綜上所述,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太平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尹XX支付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向原告尹XX支付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2,000元,共計23,100元。前述款項合計33,100元;二、被告太平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承保範圍內向原告尹XX支付醫療費9,72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20元,共計12,041.5元;三、駁回原告尹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93元、鑑定費720元,共計1,013元,均由被告高X負擔。因原告尹XX已預交本案的受理費,故由被告高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將其負擔的費用支付給原告尹XX。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判 長  慄德亮人民陪審員  肖巨集偉人民陪審員  田光堅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書 記 員  李XX列印:扈XX校對:李XX年月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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