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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與唐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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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XX,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武昌區人。

康XX與唐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敖X,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

被告唐XX,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

被告方XX,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

委託代理人王明波,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蔡X、蔣XX,湖北XX。

原告康XX與被告唐XX、被告方XX、被告平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傅X獨任審判,於2014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原告康XX的損失與本院受理的(2014)鄂新洲陽民初字第00033號系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起訴後移送至本院一併審理)。原告康XX的委託代理人敖X,被告方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明波,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X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XX訴稱:2013年4月21日17時15分,敖X駕駛原告所有的鄂A×××××車輛沿圓夢路南往北行駛,當車行駛至漢施公路與圓夢路路口時與被告唐XX駕駛的鄂S×××××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鄂A×××××車輛受損。2013年5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分局交巡大隊作出新公交認字(2013)第B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敖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嗣後,中國XX公司評估原告所有的鄂A×××××車輛車輛損失為26227元,扣減車輛殘值300元,原告為此支付修理費25927元。

被告唐XX駕駛的鄂S×××××貨車為被告方XX所有,其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3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2日24時止,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2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1日24時止,保險限額為200000元,未投不計免賠率險。

原告認為被告唐XX超速、超載駕駛貨車,未讓已經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在通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減速、停車瞭望等安全措施,在第一次撞擊後未採取任何避險制動安全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方XX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應與被告唐XX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平安XX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康XX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18748.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康XX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敖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證據2、鄂A×××××轎車行駛證,證明受損車輛鄂A×××××轎車屬原告所有。

證據3、維修費發票和定損報告,證明原告車輛損失25927元。

證據4、鄂S×××××貨車行駛證,證明被告方XX為其所有人。

證據5、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證明被告方XX為其所有的鄂S×××××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被告唐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和任何證據。

被告方XX辯稱:事故屬實,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有異議,被告唐XX應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徐XX和敖X均應負此事故責任,本案遺漏當事人徐XX和敖X。

被告方XX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被告平安XX公司辯稱:事故屬實,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對於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我公司承擔50%的責任。因被告唐XX駕駛的車輛未投不計免賠率險,應扣減10%的免賠率,另外,該車輛超載,依據保險條款,我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我公司賠付金額為11990元。

被告平安XX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經質證,被告方XX、被告平安XX公司對原告康XX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對原被告均無異議的原告所舉證據,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17時15分,敖X駕駛鄂A×××××高爾夫牌轎車沿圓夢路南往北行駛至漢施公路與圓夢路交叉口橫過漢施公路時,遇被告唐XX駕駛鄂S×××××斯達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超速順漢施公路東往西行駛至此。由於被告敖X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被告唐XX超載超速行駛,導致兩車相撞,相撞後,鄂S×××××斯達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繼續向西行駛,又與徐XX駕駛的停放在路邊懸掛ZH475號牌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連人帶車發生相撞;鄂A×××××高爾夫牌轎車繼續向北行駛,與圓夢北路頭南尾北停在路口瞭望陶XX駕駛的鄂A×××××徐工牌重型專項作業車發生相撞。此事故造成鄂A×××××轎車、鄂S×××××重型自卸貨車、鄂A×××××重型轉向作業車及懸掛ZH475號牌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受損,徐XX、敖X受傷。庭審中,敖X、被告方XX、陶XX放棄在本事故中的求償權,原告康XX表示放棄對敖X主張權利。

2013年5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分局交巡大隊作出新公交認字(2013)第B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敖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徐XX不負此事故責任、陶XX不負此事故責任。

中國XX公司評估原告所有的鄂A×××××車輛損失為26227元,扣減車輛殘值300元,原告支付修理費25927元。

敖X駕駛的鄂A×××××轎車為原告康XX所有,敖X系原告康XX僱傭的司機,由原告康XX在中國XX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9月28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27日24時止,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2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率險;被告唐XX駕駛的鄂S×××××貨車為被告方XX所有,被告唐XX系被告方XX僱請的司機,由被告方XX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9月3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2日24時止,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2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被告平安XX公司就保險條款在被告方XX投保時已經作出明確說明,被告方XX簽署了誠信承諾書和投保單。陶XX駕駛的鄂A×××××作業車為其自有,由其在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5月12日零時起至2013年5月11日24時止。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後,因原、被告雙方不能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故原告康XX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院圍繞本案爭論的焦點,評析如下。

原告康XX的損失如何確定

本院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原告康XX的全部經濟損失為車損25927元。

本院在(2014)鄂新洲陽民初字第00033號案件認定徐XX的損失為XXX.16元(其中醫療損失535986.13元,傷殘損失651816.03元,鑑定費用4600元)。

原告康XX的損失如何賠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並且規定了各自限額內專案。

本案中,鄂A×××××轎車、鄂S×××××貨車分別投保有交強險。(2014)鄂新洲陽民初字第00033號案件中認定徐XX醫療損失為535986.13元,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20000元(10000+10000),應由平安XX公司、被告平安XX公司各賠付原告徐XX保險金10000元。(2014)鄂新洲陽民初字第00033號案件中認定徐XX傷殘損失651816.03元,超出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220000元(110000+110000),應由平安XX公司、被告平安XX公司各賠付原告徐XX保險金110000元。原告康XX的車損25927元,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應由被告平安XX公司賠付康XX保險金2000元。綜上,中國平安XX公司和被告平安XX公司分別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原告徐XX保險金10000+110000=120000元,平安XX公司賠付康XX保險金2000元。

徐XX超出交強險的損失535986.13+651816.03-20000-220000=947802.16元,原告康XX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為25927-2000=23927元,合計971729.16元,應由敖X和被告唐XX按交通事故責任過錯分別承擔。因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敖X和被告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故本院劃定敖X和被告唐XX承擔責任的比例為5:5,則敖X和被告唐XX分別賠付971729.16×50%=485864.58元。因敖X系原告康XX僱傭的司機,故敖X應承擔的責任由原告康XX自行負擔。因被告唐XX駕駛的鄂S×××××貨車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0000元,未投不計免賠率險,承保車輛負事故同責時享有10%的免賠率,超載享有10%的免賠率,故被告平安XX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200000×(1-10%)×(1-10%)=162000元。徐XX和原告康XX按比例分配,其中徐XX分得947802.16÷971729.16×162000=158011.06元,原告康XX分得23927÷971729.16×162000=3988.94元。因被告唐XX系被告方XX僱傭的司機,故被告唐XX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方XX負擔,則被告方XX賠付485864.58-162000=323864.58元。徐XX和原告康XX按比例分配,其中徐XX分得947802.16÷971729.16×323864.58=315890.02元,原告康XX分得23927÷971729.16×323864.58=7974.56元。

綜上,被告平安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原告康XX200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付原告康XX3988.94元,共計5988.94元,被告方XX賠付原告康XX7974.56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賠付原告康XX保險金5988.94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方XX賠付原告康XX經濟損失7974.56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康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70元,減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康XX負擔35元,被告方XX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27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XXXX0000393;開戶行:XXX,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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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傅X

書記員  梅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