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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營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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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營養費標準

一、交通事故賠償中營養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營養費的計算的前提條件是:在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書上有“出院後需加強營養”的說明。

計算方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不超過醫療費的20%。

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麼。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才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

(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鑑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專案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