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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如何確定營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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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如何確定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中如果給他人人身造成了損害的,那麼此時涉及到的賠償專案往往就比較多了。畢竟人在受到了傷害之後,就需要住院治療,也就要耽誤自己的工作,同時也會給傷者造成營養的流失,因此在賠償的時候往往就會涉及到營養費方面的賠償。那麼交通事故賠償如何確定營養費標準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1、營養費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2、營養費的範圍

在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援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

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4、營養費的證據

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 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於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麼。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

(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鑑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援。

5、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經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交通事故賠償如何確定營養費標準了吧,此時也是需要結合傷者的實際情況的,而賠償的數額往往就是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來確定,當然有些時候也是會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來計算營養費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