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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怎樣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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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怎樣賠償標準?

一、交通事故營養費怎樣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一般營養費的給付標準,可由以下幾點進行參考:

1、如果受害者受傷程度不是特別嚴重,但是需要住院治療,並不需要過多的其他營養攝入,其營養費的支付可以按照住院伙食的兩倍進行賠償。

2、如果受害者受傷程度比較嚴重,可能還會涉及到傷殘鑑定,那麼營養費支付的標準與傷殘鑑定的等級有聯絡,且一般營養費的支付需要持續到患者治療痊癒,之日止。

3、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生活水平綜合判斷醫療費支付的標準。比如上海的生活成本一般高於四川的生活成本,如果受害者在治療期間需要大量的攝入蛋白質,那麼在上海,可能購買牛奶和雞蛋的價格比四川要高。

5、營養費支付的金額也應當參考,侵害者自身的經濟情況。因為每一個受害者,經濟情況有所差異,並且他可能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顧,因為營養費支付標準沒有硬性規定,所以可以酌情考慮各方面因素進行最終的確定。但是營養品不包含日常高檔的補品,或者是日常用品,除非侵害者一方自願日支付受害者所產生的高額費用,或者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支付條款,那麼我們也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

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營養費一般一天20-40元。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的話,那麼需要賠償的費用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有一個費用可能並不起眼,但是非常的重要,也就是營養費用。營養費用的計算標準的話,它必須要達到輕傷以上的程度才能夠予以賠償,一般輕傷以下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