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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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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方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不同地區法院的判決標準有所不同,部分法院會根據醫藥費花費情況,參照醫藥費的金額,按照醫藥費的5%-10%之間酌定,不超過醫療費的20%;部分法院會參照當地伙食補助標準,結合醫療期間,酌情確定。

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麼。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等。

(2)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

(3)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鑑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專案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