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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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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嗎?

一、 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嗎?

需要支付營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二、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最低標準計算,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認為特殊情況。傷情嚴重,行動困難確實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說明的,可以乘座救護車、計程車及軟座、臥鋪火車,但支付應以正式憑證(票據)為依據。的可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髮票,事後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交通費支出的範圍:

(1)受傷後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

(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

(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

(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賠償相關費用的,但在進行具體數額和標準的清算時,是需要按照實際的傷害情況而定的,對於沒有違法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來賠償的,可以提交相關費用的證明來向要求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