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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二審幾乎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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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二審幾乎不改判嗎?

起訴離婚二審幾乎不改判

除非有新證據新理由或者事實認定不清的情形存在,不然在實際中二審一般會維持原判。若是一審存在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二審對此會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而不是直接改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式?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式和第一次一樣,直接起訴即可。第一次離婚半年後,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是衡量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認定的標準: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失蹤2年等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三、不服離婚二審判決還能再上訴嗎?

不能。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抗訴。當事人認為判決錯誤的,可以進行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式,重新進行審判。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訴訟進入二審後,改判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到推翻一審判決的有利證據,否則維持原判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二審後就是終審判決,當事人沒有再次上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