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當場死亡逃逸和受傷逃逸有什麼區別?

交通肇事 閱讀(8.35K)

交通肇事當場死亡逃逸和搶救無效死亡有什麼區別?

交通肇事當場死亡逃逸和受傷逃逸有什麼區別?

一、二者在刑法處理上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關於交通肇後逃逸的問題。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的主要責任者逃離肇事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救護受傷人員,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肇後逃逸行為不僅破壞了交通事故的現場,往往還使得在肇事中受傷的人員得不到及時的救護以致傷重死亡,還會使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因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公私財產的損失擴大。

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為是一種事後行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但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有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肇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為人有逃逸這一情節,也不能認定該交通肇事行為就構成了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行為人只有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致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並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有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後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因此,交通肇後的逃逸行為只是一種量刑情節,即在行為人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又有逃逸行為的,應該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只要是肇事逃逸的,嫌犯都是要負全責,因逃逸緻使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更惡劣

案件現場處理者而言;自己的言行及出具的證明都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法醫到場時受害人並沒有當場死亡,法醫就必須實施搶救,否則就是見死不救;而交警部門則是對該起事故的後果做一個判定證明並且對違法者進行法律規定的制裁);既然出具了事故認定書,那就是說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有明確的判定;

但是死者家屬要的不是一紙認定書,要的是對肇事逃逸者的懲處;最主要的是交警部門有沒有立即採取措施實施追逃來捍衛法律的尊嚴,否則人人都沒有安全感;處處都是肇事逃逸。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後,發現受害者當場死亡,然後逃逸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小編認為,現在科技發達,每個路口幾乎都安裝攝像頭,肇事者應該理智,選擇自首是減少損失最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