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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9.79K)

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

一、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應由誰出 

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應由事故的責任方出。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物質、精神損失。

在現有的司法檔案中可以看到,存在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依據。首先是因為侵權導致人身權利被侵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該條文將具體適用的依據指向了專門規定民事侵權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交通事故中賠付精神損失費嗎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餘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者、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麼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

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有的將精神損失費納入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將其他傷殘賠償金判到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這樣就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傷殘保險金等,如果有餘額就判付精神損失費,如果沒有就將該部分精神損失費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樣就會導致無法執行的情形,不利於保護受害的權益。

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於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覆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於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援,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

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凶素,綜合予以確足。但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未對賠償數額做出統一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收入差異較大等原因所致。司法實踐中,各地為統一裁判尺度,有做出區域性規定的,如山東省掌握在5萬元以下。目前我市法院在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大多也按5萬元以下掌握,但也有個別案件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隨意性較大,有的判決數額高達10萬、20萬,甚至更高。這種情況一定要糾正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撫慰 ,發揮的是一種心理安慰作用。

一是概算規則。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賠償算定,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將案件情況分為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後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經濟狀況和受害人資歷這四種因素,基中前三種是著重考慮的因素。在計算時,首先按照當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限額、分成低、中、高三個檔次,按前三種著重考慮的因素確定適用哪一個檔次;然後再按照其他因素在這一檔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動,最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二是比照規則。現行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比照該規定算定賠償數額。目前立法有規定的只有《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