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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36W)

交通事故中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傷殘的,或者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受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精神損害賠償獲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交通事故中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1】7號)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因此,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補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否同一的問題上就產生以上不同的兩種觀點。由於受上述兩種觀點的影響,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裁判結果也是大相徑庭。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3】20號),從此解決了此前人身損害賠償規則極不統一的問題。

法釋【2003】20號第17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補償費”;第18條則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不再屬於精神損害,而屬於財產損害。同時,法釋【2003】20號第36條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法釋【2001】7號第9條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已被宣告無效。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釋【2003】20號出臺以後,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毫無疑問了,但並非所有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因侵權致殘或死亡

法釋【2001】7號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的受害人是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

2、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侵權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四種。《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適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應以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界限。

如果侵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存在過錯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於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侵權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是在交通事故中傷殘標準達到輕微損傷以上,同時應以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