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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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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中受傷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身陷交通事故糾紛中的人們普遍關注的事情。法律對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是怎麼規定的?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麼確定?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物質、精神損失。在全國各地司法實踐當中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支援程度,有較大差異。

在現有的司法檔案中可以看到,存在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依據。首先是因為侵權導致人身權利被侵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該條文將具體適用的依據指向了專門規定民事侵權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是否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在於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如何理解“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成為了能否精神損害賠償時主要考量的內容。

同時法釋〔2001〕7號檔案還在第9條列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分別為: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該條文只列舉出三種精神撫慰金的方式,先是殘疾賠償金,再是死亡賠償金,第三種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從第8條和第9條結合起來,可以這樣理解,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沒有導致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導致了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殘疾和死亡這些表述在理解上沒有什麼出入,對於沒有列舉的“其他損害情形”導致的嚴重後果不好把握,因為目前還沒有新的具體的司法檔案對該含義進行列舉或定義。從法理應該可以認為,該種兜底情形應該和殘疾、死亡應屬於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損害。根據上述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具體案件,可以知道,賠償權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只有出現殘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的標準可以按照相關的人身傷害鑑定標準得到確定。實際操作中對殘疾的等級與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之間如何對應,還是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指導檔案和案件具體情況作自由裁量決定。

2、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

目前在國家沒有作出具體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前,有些地方法院制定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指導性檔案,並在其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比較具體的有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規定由2005年12月26日經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1次會議討論通過,並下發省內各級人民法院施行。該指導意見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如下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在支付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有權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精神撫慰金。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時可以參考下列標準: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援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於5000元,但不能高於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得高於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前條的規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後,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該指導意見對人身傷害的輕微傷害和一般傷害作出了區分,對輕微傷害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

另外,還有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和江蘇省公安廳也於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了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指導意見,該《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指導,“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在5萬元以下確定死亡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存在10萬元甚至10萬以上的少數判決出現。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主要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的相關因素來確定。

3、關於承保了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現行《保險法》對保險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該法第五十條還明確了,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機動車所有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以交納保險費當出現保險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中的機動車按照現行的國務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必須投交強險。交強險是強制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也是有限的。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釋出的公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新責任限額方案內容如下: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可見交強險在有過錯的前提下賠償的限額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為12.2萬元,該數額並不大,對於出現傷亡人數較多的情況下,該賠償數額遠遠不足。機動車所有人在投了交強險外還可繼續投機動車的其他商業險,用來作為發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時的補充。交強險和商業險都是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那麼關於承保了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對所投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權利人主張因交通事故侵權損害導致殘疾或死亡中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款項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呢?有些保險公司以機動車的險種屬於財產保險為由拒絕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部分的款項,也有以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為由拒絕支付的。這些抗辯理由是不充分的。

理由有:

(1)保險法是把保險合同分為兩類,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而責任保險合同也納入財產保險合同中予以規範。但是保險法明確對責任保險作出定義為,“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既然保險法界定了該險種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在事故車輛投了責任保險後發生保險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依法主張的權利就屬於保險範圍之內的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事故造成殘疾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形,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賠償的,理應屬於“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2)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該條款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解,可以理解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由於該法出臺時還沒有“交強險”,當時立法者應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就是用以承擔交通事故保險責任的險種。不管是交強險還機動車商業險都應承擔包括精神損害部分在內的賠償。

(3)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責任是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賠償的數額沒有超出限額時是沒有理由拒絕承擔其保險責任作出賠付的。可見保險公司應當對發生保險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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