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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與標準是怎樣?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79W)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與標準是怎樣?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與標準是怎樣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的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侵害身體權

對於身體權的侵害究竟以何種方法救濟,最高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做了規定,這就是賠償精神撫慰金。侵害身體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後果,因而不會有或很少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對此,以賠償撫慰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是最好的選擇。

(2)侵害健康權

凡是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 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3)侵害生命權

侵害生命權的後果, 在於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的喪失。 因此,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創傷,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慰撫。

請求權人的範圍,以死者死亡時為限,包括胎兒在內。即或請求權人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內。

二、計算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一)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行做出處理。

(二)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三)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四)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五)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六)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受害人構成傷殘等級的,一般根據等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

三、確定交通事故精神賠償金的原則

 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亦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審判實踐當中會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按以下原則確認具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一)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佔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三)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