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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精神損害多少錢?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9.56K)

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精神損害多少錢?

一、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精神損害多少錢?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病人犯罪會有怎樣的處罰

刑法總則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為是指精神病患者發病時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發性患精神病時的犯罪。由於精神病人犯罪與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區別和差異,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對其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的法定程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鑑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辯護人委託,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式鑑定並作出結論。由委託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後,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並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還應當注意的是,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採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於發病時;第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鑑定確認的精神病鑑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採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於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馬路上對疾駛穿梭的車輛視而不見,持木棍等物品毫無目標地亂打亂砸,導致多輛車相撞後死傷數人的重大案件。同時精神病人在被車輛撞擊下肋骨骨折刺露於面板之外,但仍然毫無感覺地狂奔。該案例證實該精神病人犯罪時的行為狀態符合發病時犯罪的構成要件,又屬於完全喪失辯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以及間歇性型別的精神病人犯罪,鑑定機關作出的犯罪時患精神病的鑑定確認,依法應予確認和採信,適用刑法第18條規定,犯罪人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時不僅會導致某些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還有可能會使得受害者換精神病等,此時,受害者的親屬可以請求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對於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可以請求延期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