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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墊付醫藥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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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墊付醫藥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墊付醫藥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墊付醫藥費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關於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由交警出椐醫療費墊付通知書;

(2)搶救費用已經產生,醫院必須提供醫療費清單和發票;

(3)符合國務院頒佈的《交通事故創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出險當地的醫療保險規定;

保險公司的墊付款是以轉帳方式支付給醫院的;

交強險醫療費有責賠付限額為:10000元;

交強險醫療費無責賠付限額為:2000元;

二、常見墊付問題

在實際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雙方因墊付醫療費用問題經常產生很大的糾紛,情況也是錯綜複雜,根據辦案經驗和實際操作中經常遇到以下因為醫療費產生的問題:

1、肇事方從事發後就玩消失,拒絕墊付任何費用。

2、肇事方墊付簡單搶救費後玩消失,拒絕支付受傷者任何後期治療費。

3、肇事方對受傷者全額出資治療。

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有人員受傷,搶救、治療傷者肯定是此時事故首當其衝應當進行的事情,但很多肇事司機會考慮,他到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多少責任,而此時交警部門還沒有做出責任劃分,所以不願意墊付醫療費用或者只墊付少量的搶救費用。

這時通常會將交強險範圍內的部分通過保險公司劃撥到醫療機構,但往往對於構成傷殘的傷者治療費是遠遠不夠的,如果肇事司機能急事墊付醫療費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但的確也有個別傷者因肇事司機墊付足額費用,致使待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後自己多出的費用無法要回,照成墊付方較大損失。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的患者,一般都是需要由自己來墊付醫藥費的,這是由於在事故剛發生時,並不確定具體哪一方是事故的責任方。若是患者、患者家屬都沒有經濟能力去支付醫療費的,那麼就可以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司法機關提出墊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