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
委託代理人韋X,丹陽市西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
委託代理人任XX、路小軍,江蘇XX律師。
被告胡XX。
委託代理人任XX、景XX,江蘇XX律師。
被告鎮江市京口區優山美地幼兒園。住所地鎮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薛X,園長。
委託代理人徐XX,江蘇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陶XX與被告魏XX、胡XX、鎮江市京口區優山美地幼兒園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陶XX於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並無違反法律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陶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顧XX
人民陪審員束XX
人民陪審員巴斌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