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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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