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XX,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牛XX,安徽省濉溪縣濉溪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安徽XX。
原告黃XX與被告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黃XX於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黃XX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黃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3元,減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黃XX負擔。
審判員王思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白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