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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寧0106民初5028號
原告:楊X,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宜賓縣,無業 ,住四川省宜賓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生智,寧夏言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寧XX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執行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X,北京XX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吳XX,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寧夏銀川人,廚師 ,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女,與被告吳XX系夫妻關係(特別授權)。
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原告楊X訴被告寧XX公司、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因案情複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故應轉入普通程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審判員劉根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XX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