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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受傷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23W)
僱員受傷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僱員受傷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如果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僱員在工作中受傷僱主是不是全責?

1、按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工作中受傷,僱主不是全責,而是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僱主和僱員是僱傭的關係,如果僱員受傷,僱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僱主不是全責,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責任的認定,如果是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