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僱員受害刑事責任認定

法律 閱讀(1.63W)
僱員受害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僱員受害責任有哪些



  (一)僱員受到人身傷害。僱員為僱傭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僱傭關係是否成立,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的僱傭合同,如果存在書面的僱傭合同,則僱傭關係成立;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則需進一步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的控制力,即選任、指揮和監督僱員的行為,也成為判斷僱傭關係有無的重要因素。僱員必須是僱主所選任,並接受其監督的勞動者,其與幫工不同:幫工不受被幫工人的監督。這裡所說的損害是指僱員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


  (二)僱員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這裡所說的在僱傭過程中,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論是因工受害,還是僱傭活動以外的第三人致害僱員,僱員都有權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僱主在第三人致害僱員時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僱員受害與執行受僱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不管僱主和僱員的主觀意志如何,僱員的行為在客觀上與執行事務有內在聯絡,就可認定僱員的行為與執行事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現實中,不管是僱員自己不小心造成了人身損害的,還是有其他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的,此時都是可以向僱主索賠的,但要是有上述幾種情況下的話,那麼僱主賠償責任減輕。也就是說不會按照實際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