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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僱主向僱員追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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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僱主向僱員追償合理嗎?

侵權責任法僱主向僱員追償合理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相應的規定,僱主向僱員追償是合理的。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二、侵權責任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3、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4、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5、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一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依照我國目前現行的《民法典》中的相關內容的規定,當關僱員對僱主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或者構成了相應的責任侵權行為的時候向僱員追究責任或者進行賠償也是完全合理的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合理合法的行為,也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