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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徵收律師解答 閱讀(2.18W)

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有四種:
1、協商解決,達成協商一致意見;
2、調解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提交當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提取訴訟。
法院一般會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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