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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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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管理法土地糾紛怎麼解決?

1、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範圍不清、地界沒有標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係。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援。

3、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範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複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複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4、訴訟

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證(正本);

3、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影印件);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檔案、證明等;

5、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

6、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檔案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並提交相應檔案;

7、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檔案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8、軍隊空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准補辦出讓檔案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檔案;

9、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10、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築物資產淨值財務報告;

11、市政道路規劃網路圖;

1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

(二)、受理申請(1天)

1、視窗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檔案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檔案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2、給受理的申請編號併發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檔案資料,受理日期並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檔案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籤復。

1、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檔案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2、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據都市計畫,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徵用、拆遷範圍內的和不符合都市計畫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徵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註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准,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3、實地勘察。

4、屬於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稽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稽核不合格的,轉視窗覆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並退文;稽核合格的提出稽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准檔案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稅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稅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視窗。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檔案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目前我們國家處理糾紛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緩和的方式還是通過私底下協商一致的方式來完成,但是通常雙方的矛盾是比較激烈的,所以很難私底下達成一致,此時就需要有人在其中進行調處,比如說土地糾紛,政府就是可以在其中調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