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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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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國家將土地以承包的形式轉讓給農民,種植農作物發展當地經濟,承包的土地被稱作承包責任田。但是承包的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意見分歧。那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農村土地全面調整中產生糾紛的處理問題

在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後,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並經大多數村民同意為由對全村土地進行調整,有的村民特別是通過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調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他人後,村民訴求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此類案件區別情況,實踐中分類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並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

2、對於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絕參與土地調整,要求種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實際耕種前,原則上支援其訴求。但對於全村村民已實際耕種的,要由村委會做出賠償,賠償數額一般按照減少土地面積的純收入與剩餘承包年限的積;對於分配的實際土地面積和土地等級並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種植實際分配的土地,請求繼續耕種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終止為由不予支援,賠償數額按照未耕種土地純收入與未耕種年限二分之一的積計算。

3、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蔘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

客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於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徵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包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於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的後果不堪設想。鑑於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通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

(二)農業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 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

2、 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援;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 確認合同效力後,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覆,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覆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於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願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 14條第2款、第15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第2款第(5) 、(6) 項,《土地承包法》第18條第2款第(3)項、第27條第2款、第48條第1款。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2 條、第25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於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最高法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係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於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後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後調整必要的。在審理具體案件確定合同效力時,我們的意見是原則上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三)關於損失的主張程式問題

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援,其損失部分的救濟程式問題。

1、一審法院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並在判決說理部分告知對損失部分另行主張;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予以適當補償。

2、對於當事人有賠償請求的,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對於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駁回訴求不利於穩定的案件,在當事人就賠償數額問題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做出適當調查後,確定賠償數額,不宜機械處理。

3、對於案件影響較大,涉及人數多的,一審期間因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訴求被駁回的案件,二審法院應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不宜簡單維持原判。

無論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糾紛,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糾紛,都存在著損失的確定和如何主張問題。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執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據現實狀況其訴訟又難以得到實際支援,此時存在從實質上損害了少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問題。如果當事人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通過賠償的方式得到救濟,一般會產生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對於一些特殊案件來講更是如此。依照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們確定了上述司法處理意見。

二、什麼是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一般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家庭可以承包荒地、山地、林地等等,土地承包期限中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在農村當地集體中進行轉讓,集體外不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原則上可以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解決,也可以上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