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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建房的土地承包糾紛怎樣解決

土地承包 閱讀(1.47W)

在耕地上建房的土地承包糾紛如今是我國農村經常發生的問題。此問題的根本在於,農村土地隨讓農民耕種,並且一直有權耕種,但是在本質上集體才是所有者,而農民自身是不可以隨意處分該土地。本站小編今天就和大家介紹,土地承包糾紛的相關問題,幫助大家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耕地上建房的土地承包糾紛怎樣解決

一、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我們應該瞭解相關的法律,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佔農民承包地。

二、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保護?

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作。鄉村組織已經將外出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合同到期後,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合同,可以修訂合同,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三、對待欠繳稅費或土地撂荒的農戶,能否將其承包地收回?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撂荒承包地,如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

四、對違背農民意願,強迫流轉承包地的做法如何處理?

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流轉關係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並退還款項。鄉村組織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

五、對佔用基本農田種樹等遺留問題怎樣解決?

市、縣、鄉(鎮)政府未經承包農戶同意,與企業簽訂的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植樹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應予廢止。林業部門不得頒發林權證,已頒發的要立即收回並登出。已經植樹的,當地政府應做好工作,限期將其移植至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樹種田。對企業沒有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卻佔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應由企業與農民協商是否繼續種樹。農戶不願意種樹的,可比照基本農田植樹的處理辦法辦理。

在耕地上建房的土地承包糾紛除了遵循基本的原則外還應保持冷靜的頭腦,切勿意氣用事。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農民對土地的在乎勝過一切,我們必須知道,法治社會的當下,我們權益的實現和保護越來越依賴法律,瞭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越來越重要,諮詢律師也是不錯的選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