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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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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有關資訊,政府資訊不公開範圍的界定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也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於公開和不公開的內容都做了規定,不公開的範圍是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但是實踐中對這三者的認定常常會讓人困惑。

    《保密法》在定義 “國家祕密”時,有這樣的表述——“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因此可以認為,當行政機關說某資料是國家祕密的時候,就首先要證明這個資料是經過保密程式確定的,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國家祕密。

  在訴訟中該怎麼界定政府資訊公開中的行政活動的性質?不同的行政活動訴訟是不一樣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活動,是個上位概念,下面可以分為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以及行政合同和行政立法等。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的要主動公開的事項,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條例規定公開,個人能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嗎?只能先申請公開,如果不批准,才可以起訴,要把主動公開轉換為依申請公開。

  ■在資訊公開的訴訟中,當行政機關說你要的資訊是不存在的時候,該由誰來舉證?怎麼舉證?行政機關完全可以用這個辦法把自己的公開資訊的義務合法地免除掉。這個問題在目前的訴訟法框架下找不到解決的辦法。

  《條例》說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很喜歡這一規定。怎樣處理這個規定和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不公開的範圍之間的關係,是資訊公開條例面臨的一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