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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6.44K)

為了加強公正廉潔政府建設,以及減少和杜絕貪汙腐敗之風,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各級政府都需要對政府資訊進行公開。為公民提供監督政府的機會。但是這一政策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不足。那麼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一、我國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只有起訴期限的耽誤,沒有起訴期限的中斷。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查。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時沒有查明,但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已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起訴期限: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2、立法目的不同

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

訴訟時效: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起算時間不同

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意義

1、實現公民知情權。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公民掌握政府資訊是應該和必須的,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的義務。而單個公民作為弱勢的一方,無法主動的掌握政府資訊,因此,政府資訊公開在實現公民知情權的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2、有效應對危機事件,挽回政府形象。政府敢於公開危機資訊,主動藉助媒體,及時、真實地公開事實,讓媒體在傳播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不僅有利於危機事件的解決,而且有利於維護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3、消除謠言,穩定社會秩序。謠言止於公開。政府在面對一些如災難或公共安全的一些傳言時,應該把來龍去脈告訴公眾,這是透明的政府從保護每一個民眾的角度應該做的,也是有效消除傳言的最好方式。

4、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公民的監督權利。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是社會公僕,民眾只有真正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資訊資源,才能對現行的制度和政府行為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參與行政管理,從而促進政府民主制度和行為的改進,完善不足。

5、制約權力濫用和腐敗。政府資訊公開有利於破除權力執行的隱蔽性,為治理權力濫用和腐敗提供預防機制。“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政府資訊公開將使整個行政系統透明公開,政府政策的決策和執行將完全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並且使得權力執行從隱蔽變成透明,無疑切斷了權錢交易的鏈條,包括其交易背後的利益共謀渠道。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時效這一問題已經全面瞭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公民對政府公開資訊不認同,可以在政府公開資訊的六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