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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信託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8W)

一、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如果是被害人方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需要自收到判書後5天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通過抗訴的方式來引起二審。而被告人這邊如果認為不服的,上訴的期限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天,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刑事上訴的程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後,如果受害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還有救濟的渠道,提出抗訴或者申請上訴都可以。發起上訴的期限是拿到判決書的十日內,而向檢察院抗訴則在五日內說明要求。上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會啟動二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