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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和需要仲裁流程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2.75W)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不服怎麼辦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和需要仲裁流程是什麼?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由此可見,你如果僅對程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孫某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

仲裁流程

一、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法律對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範圍。此外,還必須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因此當事人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說明勞動爭議已經過了仲裁程式,另一方面也能證明是否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後,訴訟當事人仍是勞動爭議原來的當事人。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效副本。書寫起訴狀確在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一審程式比較複雜。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將進行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樣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書中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式。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並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徑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式是當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三、強制執行:

一般情況下,有關法律文書(如判決書、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可以由當事人自覺履行。但如果當事人不執行,則可以通過法院執行程式而予以強制執行。

執行程式是指法院依法對生效的法律文書,通過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訴訟活動。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4)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同時,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勞動的仲裁裁決有任何的不滿意或者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從勞動仲裁書收到的那天起十五天之內就去相關的法院去起訴的,如果您對於實體不服不滿意的話,就需要把握好著十五天的時間的,並且及時的起訴。若程式、實體方面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同時提起申請和起訴得以維護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