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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服法院會審查碼

仲裁 閱讀(2.77W)

一、對仲裁裁決不服法院會全面審查碼?

對仲裁裁決不服法院會審查碼

1、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關生效裁決或者不服仲裁機關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認真審查。

2、在受理案件後,如發現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同時通知各方當事人。

3、凡當事人申請執行或起訴時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時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而拒絕接受移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後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書一經做出,當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如果能夠證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具體依據如下:

1、根據《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根據《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根據《仲裁法》第60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關於勞動仲裁裁決的期限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在6個月內申請撤銷裁定,法院收到申請撤銷仲裁裁定的申請書,應當在2個月內做出決定,仲裁裁決案件,應當在一個半月內結案,如果案件複雜,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半月,仲裁期限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申請仲裁遞交材料當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