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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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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除了那種一審終審的案件外,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那麼這個判決其實就是終審判決了。我們知道要是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那要是當事人對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才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二審判決的效力如何?

兩審終審制度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它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如認為二審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再對二審裁定或判決提出上訴。同時,當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個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對於二審裁定和判決,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如果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對終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對最終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範圍是指:

(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訴人的申訴內容,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並按訴訟程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就終審判決的生效而言,一般是在作出了判決之後就會馬上生效,此時並沒有一個時間。但當事人要是對終審判決結果也不服的話,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不過在申訴的同時,之前生效的判決、裁定也是不會停止執行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