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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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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有三種解決途徑:

對二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訴訟時效為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3、向人大信用訪部門進行反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話,可以像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提交再審申請書,法院稽核通過的就會裁定再審,一般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