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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仲裁 閱讀(2.17W)

一、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的條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三是在退休後,因為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時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提供勞動仲裁裁決書。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執行管轄地怎樣選擇?

1、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在具體發生執行管轄爭議時,按照下面原則來處理:

(1)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2)移送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3)協商和指定解決管轄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被執行人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對居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仲裁裁決的執行。如果存在執行管轄權的爭議,是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為準,由其管轄,也可以雙方協商,指定某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