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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仲裁 閱讀(1.22W)

一、對仲裁裁決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對仲裁裁決的判決不服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後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根據上述規定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六個月內向仲裁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這樣人民法院會作出中止裁決執行的裁定,中止執行。

一般來說,法院在進行裁決的時候都會綜合相關的實際證據,以及當事人和證人所進行描述的相關事實來進行判決。如果對方出現相關錯誤,最好是在法庭之中就指出來,如果日後查到是有所錯誤的話,可以直接向相關的部門進行相關的提出。